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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仓库管理与奖罚制度及员工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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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了强化物资用品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物资的入出库制度,使仓库管理员有较地掌握物资入出库的主动权,规定各使用部门,应将经财务部批准的当月采购计划复印一份,交仓库作为入出库控制的依据.

  2、严格执行物资入出库制度,认真办理物资入库验收手续,应做到三不入库:

  (1)不合格的不入库;

  (2)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入库;

  (3)计划外或未经领导批准的不入库。

  3、认真执行物资出库手续,仓库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出库单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杏完整,签字是否齐全,并同时核对其部门的采购计划批准的品种、数量是否相符,不能突破.以保证采购计划及成本费用计划的有效执行。才能进一步保证利润计划的实现。

  4、保管员对库房的所有物品,都应按类别、品种、规格、分别码放,做到定物、定位、定架,一目了然,易于盘点,同时每种物品,都必须设置有收、付、存数量的物品卡,每日应将当日发生的收付存结出,以便能及时准确的反映库存。

  5、保管员对每月库房的物品卡要与全库记帐员对帐一次,必须做到帐卡相符,卡实相符。

  6、库房的所有物资,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保证做到完好无损(特殊情况例外)凡因责任心不强和保管不善而造成物资损失的,根据损失具体情况,按损失总额的1%-2%追究其经济责任。

  7、库房每月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按规定表格,编制盘点表,每月二十五日内报送财务部,发生盘盈盘亏情况时,应附文字说明,经财务部审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请总经理批准执行。

  8、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经有关部门领导研究后,可随时修正补充

  仓库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原辅材料、外协件、五金件、半成品、成品(以下通称仓库物资)的入库、贮存和出库的控制内容及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仓库的管理工作。

  2、职责

  厂办负责仓库物质的管理工作,保管员负责办理出入库手续和仓库物资的保管工作。

  3 工作程序

  3.1入库手续

  3.1.1 所有仓库物资必须经质量部门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

  3.1.2保管员根据检验合格的记录或通知填写《入库单》接收物资入库。

  3.1.3 物资入库后按规定的位置分类存放,并登记帐卡。

  3.2 仓库物资贮存控制

  3.2.1仓库内应保持通风、干燥,应有防雨、防潮、防火措施。

  3.2.2仓库内原辅材料、外协件、五金件等应分类分区存放,垒放时,高度不得高于2米,且不得与腐蚀性物质接触。

  3.2.3成品按用户合同或规格分区域存放,距离热源应不小于1m,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有腐蚀性物质,底部垫高应不小于5 cm,成品应立放,立放角应不小于70°并有防倾倒措施。

  3.2.4仓库物资应摆放整齐,库容要整洁卫生,做到“三无”(无灰尘、无垃圾、无杂物)和“三一致”(帐、卡、物一致)。

  3.2.5 仓库物资卡片上标识内容应齐全、清晰、正确,以方便清点和查找。

  3.2.6仓库物资要根据其特点不同,采取适宜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雨、

  防潮、防磕碰,以保持物资原有的质量。

  2002—10—1发布 2002—11--1实施

  3.2.7 仓库物资中发现失效、变质或损坏报废的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同时清帐出库。

  3.3出库手续

  3.3.1 物资出库应严格审查出库手续,手续必须经授权人签字。

  3.3.2 生产用料凭生产部门下达的任务单和材料定额由使用单位填写领料单到仓库办理领料手续。

  3.3.3 成品出库凭市场部开出的发货单到仓库办理出库手续。

  3.3.4保管员根据领料单或发货单上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发放,并立即减帐、记卡,保持帐、卡、物的一致。

  3.3.5记帐要以原始单据为依据,各种原始单据要做到完整齐全,定期分装成册,妥善保存。

  3.3.6 物资发放应按照“先进先出,后来后发”的原则发放。

  4、仓库的盘点与清查

  4.1 仓库实行日清月结制度,保管人员于每月30日对仓库物资进行盘点清查并整理有关凭证。

  4.2仓库盘点的内容:帐卡物是否相符、收发有无错误、物资有无损坏,防护措施是否有效等。

  4.3 仓库盘点中发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领导帮助解决,正常的盘盈盘亏须经厂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卡。

  5 记录

  5.1 保管帐

  5.2 入(出)库单

  第一条 为了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以及对不良行为者给予惩处,进而促使全体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述四种:

  1.嘉奖;

  2.记功;

  3.晋级;

  4.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公司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1.罚款;

  2.警告;

  3.记过;

  4.降级;

  5.除名.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应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绩效程度而定:

  1.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2.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3.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内,获取本科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4.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5.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6.敢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7.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8.具有其他功绩,人力资源评定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 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向公司人力资源监察室推荐,并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落实执行.

  第六条 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进修,休假,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1.泄露公司经营机密,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2.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中介费者.

  3.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4.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者.

  5.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6.工作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7.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者.

  8.无故旷工者.

  9.1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 5次及以上者.

  10.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11.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罚款或警告者.

  第八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应给予一次记过处分.

  1.违反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4.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

  5.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者.

  6.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

  7.对公司董事会议,总裁或部门经理的决定拒不执行者.

  8.通过非正当途径,开假发票报销,牟取非分利益者.

  9.1年内累计旷工达 3日者.

  10.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记过者.

  第九条 员工的奖励和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力资源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