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陵东盈物流有限公司
行业资讯 News >>>

西安仓储物流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来源:高陵东盈物流有限公司

  一、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一)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相同点:1.主体必须是以仓储业务或库房租赁为其营业范围的法人;2.须要有堆藏、保管物品的工作场地或库房;3.均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均是诺成合同、非实践合同。

  (二)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的不同点:1.仓储合同是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租赁是以提供设施设备为标的的合同;2.仓储合同的被保管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不动产;3.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请求权利,而库房租赁则以《租赁合同》为凭证请求权利。

  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是:1.保管合同中,一般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条件,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不以保管物交付为合同成立条件,是诺成合同;2.保管合同保管物范围广泛,动产、不动产都可成为保管合同标的物;仓储合同仓储物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物;3.仓储合同保管人须是法人,保管合同保管人可是法人,也可是个人;4.仓单属于有价证券,属于物权凭证;保管凭证不属于有价证券。

  仓储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分析及风险提示

  一般来说,仓储保管人存在以下经营风险:1.不能按时提供仓库的风险:保管人未按合同规定入库,或中途要求存货人退仓,赔偿存货人运费,支付违约金。2.未认真验收货物导致货损赔偿的风险:保管人未按合同规定有关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其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合同议定按比例抽验仓储物,保管人对抽验那部分仓储物验收准确性及由此造成的那批仓储物实际经济损失负责,另有规定除外。在仓储物验收后出现品种不符、数量缺少和一般质量不符情况,由保管人赔偿损失。3.未提供相应储存条件引发货物损失的风险:保管人未按约定储存条件和要求储存仓储物,或不按规定要求储存危险品和易腐物,承担由此造成的仓储物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或储存仓储物(含包装)本身性质发生的损失,存货人负责。4.储存中保管不当导致货损赔偿:货物储存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损坏、短少、变质及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保管或操作不当使包装损毁,保管人负责修复或折价赔偿,其损失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仓储物盘盈、盘亏由保管人负责。5.发现货物异状未及时通知货主的风险:保管人发现仓储物异状或仓储物临近失效,60天内及早通知存货人。保管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致存货人利益受损,保管人对相关损失负一定经济责任。6.不按规定出货的风险:保管人未按规定时间、数量出库交货,承担违约责任。保管人负责代办运输,不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发货,或发生错发到货地点、收货人等差错,保管人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保管人负责发运仓储物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发货,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损失,错发到货地点,按规定无偿运到规定地点外,赔偿存货人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仓储经营者规避风险的途径

  一、认真审阅条约,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签订仓储合同时,对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仓储物检验方法、标准、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签约后,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歧义和误写,主要条款是否涵盖。订立合同时,保管人应知晓存货人存放的物品是什么,凡法律禁止流通物品及未经正式批准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

  二、细致周到,履行保管人应尽义务

  1.收货后向存货人交付仓单,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符合规定条件,按约定对其检查验收;2.发现入库仓储物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安全和正常保管,催告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处置。情况紧急代存货人作出必要处置,于事后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遇有第三人对其保管货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保管人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3.写全写清出入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有运费时写明运费由谁承担,明确仓储物出入库手续办理方法,确立其出入库时间,双方当事人须办理签收手续;4.订明仓储物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损耗、磅差标准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无国家或专业标准,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5.明确仓储物包装条款和包装具体要求;6.仓储物储存条件和要求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冷冻库储存或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通过合同订明。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储存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无国家规定按合同约定储存;7.接受存货人要求,对仓储物检查或提取样品。保管人在保管期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约定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可要求存货人支付赔偿费。在合同中未确定保管期限,六个月后,仓储人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前提下,可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

  三、依法维权,妥善降低法律风险

  仓储合同中保管方主要权利有:1.有权要求存货方按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2.有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包装;3.有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存货人违反规定或约定,不提交特殊物品验收资料,仓管人可拒收仓储物,也可采取相应措施,由此产生费用由存货人承担;4.有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货物进行处理;5.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持单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履行催告义务后,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提取仓储物;6.具有提存权。见《合同法》第393条规定;7.有权按约定收取储存管理货物各项费用和约定的劳务报酬。